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充分发挥流动站师资蓄水池的作用,培养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河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长(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科研处、社科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交流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由人事处牵头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设站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流动站设主任1名,一般为设站单位分管人事或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流动站主任负责组织成立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考核组。考核组由5-7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组成,负责本单位博士后进站考核、年度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在站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工作归设站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博士后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师资博士后”):指各设站单位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按照相关程序面向社会招收的博士毕业生,须全职在校工作(师资博士后除进出站手续按本办法办理外,其它事宜参照《河南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二)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指各设站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收的博士毕业生,在校主要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学科博士后包括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后。
(三)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联招博士后”):指省内各高校、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科技研发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联招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科技研发基地所在单位、企业或基地管理,主要在单位、企业或基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一)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3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综合素质好,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本校博士毕业生、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进站人数总和的20%。
第九条 招收博士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二)设有国家级科研平台或承担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三)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充足研究经费,近五年内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经历。
第一、第二具备一项即可,第三为必备条件。
第十条 学校定期在人事处网站公布博士后招收信息。博士后合作导师须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主要学术成果等),经审核后在人事处网站发布,并定期更新。
第十一条 鼓励招收外籍博士和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人员工作签证由国际交流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进出站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进出站人员,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申请材料;设站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出具意见;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国家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向校博管办提交纸质材料;校博管办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复核审批。
第十三条 联招博士后的招收和进出站考核须参照学校相应标准,由学校和联合招收单位(企业)共同实施。联合招收单位(企业)和联招博士后本人须与学校签订联合招收协议。
第十四条 申请进出站人员须按照《河南大学关于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审批程序和简化审批材料的通知》准备所需纸质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五条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须在1个月内到校办理进站手续,并与流动站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协议书一式3份,博管办、设站单位、博士后本人各执1份。
第十六条 凡不是以“在职人员、定向委培、现役军人、外籍或港澳台地区”身份申请进站的博士后,须将其人事档案邮寄至校博管办。3个月内仍无法将档案转至我校的,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 流动站应根据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为组长、3-5位相同或相近学科专家为成员的指导小组,指导博士后在站科研工作。博士后的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并取得指导小组同意。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力求与所在学科承担的重点、重大科研课题紧密结合。博士后进站2个月内须完成开题工作,向指导小组和设站单位汇报并存档。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等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应按照《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格式》撰写研究报告,并在出站时将研究报告分别报送设站单位、校博管办、国家图书馆或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确因课题需要,由本人申请,指导小组批准,经设站单位审核,报校博管办备案后可最多延期至36个月。超过36个月仍未出站的,其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的,经本人申请,博士后指导小组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四)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的。
(七)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八)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可直接予以退站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进站前为应届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博士生源地;其他人员的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退站人员的博士后科研经费,予以收回。退站人员与设站单位或联合招收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自退站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六章 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学科博士后享受在职单位相关待遇;联招博士后享受招收单位(企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配偶、子女安排
(一)博士后本人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凭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可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手续。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科研启动费:文科及非实验性理科3万元;实验性理科及工科、医科5万元。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间以河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属所签订《工作协议》超额完成部分的,由科研处或社科处核发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河南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奖励优秀在站博士后。该奖由设站单位推荐,博管办、科研处和社科处组织专家评选。原则上每个设站单位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在站博士后总人数的10%。获奖者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奖励1万元,其合作导师奖励5000元。
第二十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河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申请,按《河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七章 博士后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三十条 鼓励在站和拟入站博士后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如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为加大博士后人员国际化程度,提高国际学术交流水平,获批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的除享受规定的相关待遇外,学校和设站单位应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如属于我校重点发展学科、紧缺专业或国家重点项目,应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的相关项目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境)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须经合作导师、所在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并签订《河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联招博士后有关出国(境)手续由在职单位或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除获批项目按规定执行外,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在站期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外出参与合作研究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如需延期完成所参与合作项目,经设站单位和合作导师批准后,可最多延期至24个月。延期期间除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外,不再额外提供资助。在站期间有出国(境)经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总时间应不少于出国(境)时间。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协议规定。对于出国逾期不归1个月以上者,所在设站单位应及时上报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并收回出国期间已支付的工资、津贴等。
第八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与流动站建设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河南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博士后流动站建站经费、学校及合作导师自筹经费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用于博管办组织博士后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博士后出站时的剩余经费、博士后招收经费的3%、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协议支付的管理费均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校博管办根据各流动站博士后招收情况,可向各流动站按博士后招收人数下拨至少每人1万元的建站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进出站考核专家评审费,博士后招聘经费及相应流动站建设等。
第三十七条 校博管办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和河南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布置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对各流动站的内部考核评估办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建立相应的博士后联谊机制,鼓励出站博士后继续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报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档案的保管和转送、申请留校博士后的审核等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为人事档案在本校的博士后安排住房。对于不能安排住房的,给予每月800元的租房补贴。已享受学校住房政策或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再提供。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和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管理。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我校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博士后有关经费。
第四十二条 科研处和社科处协助各设站单位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属流动站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外,还应享受本单位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校教师申请进站的,应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明确规定其拟在站研究期限和科研、教学等任务量,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并通过验收的,可作为校内职称评审依据。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或特别资助的,出站后可视为主持完成一项省级项目,同时获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的,出站后可视为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遇国家和河南省相关博士后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单位要求执行。
主办:人事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印发